服务条款
第一条 合作内容和定义
1、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称“信息服务”)指诺正通为渠道客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核查技术服务(技术包括信息对比、信息查询、信息模型分析和图像生物识别等)。2、乙方是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乙方需向诺正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3、乙方经用户(包括但不限于被核查人、被核查机构等)充分授权并采集用户信息,委托诺正通向相关数据源单位核查该用户信息。
第二条 合作声明
1、甲、乙双方分别向对方保证,其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2、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即表示甲、乙双方已经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完全毫无保留的接受本协议之所有条款。
3、未经双方事先书面确认,无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各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4、甲、乙双方承诺在合作期间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双方合作或者另一方名誉、权益的事宜。
5、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诺正通的权利和义务
1、诺正通将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技术维护,并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技术与运营支持。2、因权威数据源对系统进行调整、升级、扩容等措施而导致服务中断,诺正通应尽可能提前通知乙方;因停电、系统故障、传输线路、通信故障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诺正通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措施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数据交换,则双方可通过应急流程进行数据交换,如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或加盖单位业务章的纸质凭证等方式,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3、诺正通有义务采取充分而有效的措施对乙方传递给诺正通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返回给乙方的信息进行保护与保密,防止该等信息泄露。诺正通的该项保密义务,不因为本协议的终止、解除而终止、解除。
4、诺正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返回的信息,不构成诺正通对包括乙方和/或用户(被核查人、被核查机构等)在内的任何人之明示或暗示的观点。在任何情况下,诺正通对于包括乙方和/或用户(被核查人、被核查机构等)在内的任何人依据返回结果、资料或服务而做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行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诺正通有权随时检查和监督乙方使用诺正通服务的情况,诺正通发现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本协议义务或未充分履行的,诺正通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或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核查个人和机构信息须获得被查询个人和被查询机构授权同意。乙方从诺正通获得的信息仅用于了解个人和机构信用状况为限,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乙方须对从诺正通核查获得的信息负有永久保密义务,在未经诺正通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从诺正通获取的信息提供及泄露给第三方(包括被查询个人和机构)。乙方承担因非法使用诺正通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本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均具有法律效力。2、乙方同意委托诺正通向相关机构核查被核查个人和机构的信息。
3、乙方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侵犯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违法活动。
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付服务费用和风险保证金。
5、若出现乙方客户否认授权乙方进行信息服务,或信息服务对乙方客户造成了损失,诺正通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先行冻结乙方客户赔付损失金额,并通知乙方,由乙方协调解决。待乙方解决后,诺正通有权按照争议处理结果将冻结的款项做相应的处理。如公安部门、银行和银联等有权机关或数据源单位对前款款项出具处理意见的,乙方应遵循处置。
6、乙方在未经诺正通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声称拥有类似于本协议中诺正通向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性质的服务。
7、乙方不得将诺正通的系统接口及本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业务转售给其他第三方。
第四条 保密条款
1、双方应建立技术、制度方面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泄漏或被第三方获取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各自承担责任。2、乙方承诺保守涉及诺正通信息服务的所有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政策、业务政策、收费标准、市场策略、系统解决方案、个人和机构信息及业务管理系统等,如有违反相关保密约定,乙方应当按照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应向诺正通支付的信息服务费总额的20%向诺正通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诺正通经济损失,乙方应当继续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诺正通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3、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双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公开或落入未经授权人士手中。一经发现一方泄露、不当使用商业秘密信息,另一方有权立刻终止合同,并追究一方相关经济、法律赔偿责任。
4、双方同意对本次合作涉及的所有合作条款和内容应严格保守秘密,如因某一方的责任导致上述信息泄露,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在合作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将任何有关本协议内容的信息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本协议其他条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甲、乙双方确认,双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永久保密。合作终止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7、如必须公开的业务信息及数据,需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信息公布。
第五条 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
1、在合作过程中,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或无故解除协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2、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包括但是不限于擅自变更使用服务目的、未按本协议约定范围和要求使用服务、背离使用初衷等均视为乙方违约,诺正通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即终止本协议,暂停乙方授权区域内业务,对乙方系统授权进行失效处理,关停乙方的接口或账号等方式。无论诺正通选择哪种方式,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同时诺正通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作为违约金(协议总金额是指双方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服务交易金额的总和)。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诺正通经济损失,乙方应当继续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诺正通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诺正通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外,其它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3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的支出)。
4、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上述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相关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提前终止本协议。
如因乙方该等违约行为造成被查询个人、机构或其他人投诉诺正通或致使诺正通被诉讼和处罚的,乙方除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并负责消除影响、处理相应纠纷。
5、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6、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诺正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8、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被放弃。如本协议任何条款经判决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继续履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